时间:20220905-20221002 导读:wannabeatree

washing:

很快读完了前四章。以前关注过罗老师,后来读了他的《圆圈正义》,感觉有一种说不出的怪怪的感觉,就取关了。这次又读这本《法制与细节》,似乎有点感觉到那里怪怪了。结合那句“看见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以我现在的看法,罗老师有点尼采那样的有些悲观的理想主义。相信有绝对纯粹的美好,但同时又相信罪恶永远不会消失。

视频也好,书也好,罗老师总喜欢拿绝对的圆举例。绝对的圆只存在于理论之中,绝对的美好似乎也是这样。人类一直在追逐的,难道就是这条永远也达不到目的地的道路吗?我个人不这样认为。如果一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那就应该考虑一下是不是目标设定的有问题了。如果人类永远无法彻底摆脱罪恶,那么真正现实的美好,是不是也应该是能够适当包容那些罪恶的美好?

读前三章,激起了我挺多的思考。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关于生命的价值。我想了挺久,最后认为,单纯的生命,是没有价值的。

首先,我这里的价值指的是客观价值。若论主观价值,就没法讨论了。

然后开始解释。先举个极端点的例子,假设一个人像孙悟空一样天生地养,并且一直到死都没有与外界有过任何交集,那么这个人存在客观价值吗?怕是其唯一的价值就在于我们这次讨论吧?现实中其实也不乏类似的例子。安倍被刺杀的时候,我学到了一个新词,叫“无敌的人”。指的是四五十岁,没有父母,没有妻儿,没有朋友,没有兴趣爱好,没有工作娱乐,没有任何希望的人。试问这样的人的生命,除开被拿出来讨论的时候以外,还能有多少价值?

有种说法,人一生会有三次死亡,一是生理意义上的死亡;二是下葬之后,社会意义上的死亡;三是最后一个记得你的人也离开人世,彻底的死亡。这样讲来,这个人生命的价值,又是从那一刻开始消失的呢?如果你也认同不是生理死亡的那一瞬间,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定说单纯的生命,是没有价值的了。

既然单纯的生命没有价值,那么人生的价值又体现在哪里呢?我觉得人的价值就体现在与外界的交互之中。这里我以为大致可分为精神和物理两部分。我以自己举例:

所有认识我的,对我有感情的人,都是我的精神价值的体现。对我有好的感情,我的价值就正向一些,有坏的感情,就负向一些,也就是说,价值有好有坏,好坏都客观存在,可以比较但不可以抵消。类似,所有我生产的东西,与我消耗的东西,都是我的物理价值的体现。

同时,精神和物理二者并不完全相互独立。袁老的杂交水稻喂饱了许多饥饿的人民,这是其物理价值的体现。同时袁老在杂交水稻技术中全心全意奉献一生的行为也在感染着无数的后辈,这是其精神价值的体现。

不止是这样光明的例子,拿书中的案件为例。张扣扣案中,他为母报仇杀人,是其物理价值的体现,事件被曝光,激发大众的思考与议论,就是其精神价值的体现。

如果上面的理解没有问题,那就可以引申出两个方面的讨论。

第一方面是一个问题,人和人之间是否平等。也许无法被许多人认可,但我现在认为,人和人之间真实是不平等的。人和人之间,存在高低之分,这里的高低,应该由其价值去度量。同样先以比较极端的例子来说,同样是作家,我不认为张纯如女士和方方之辈之间是平等的;同样是在境外打过仗的军人,我不认为彭德怀和冈村宁次之间是平等的。以此延伸,我也不认为经常帮助他人的普通人和一个爱贪小便宜坑害他人的普通人之间是平等的,不过二者的差距没有前面所举例的那么大罢了。

这样讲来,似乎所谓的电车难题也可以解决了,将选择扳动道岔与否产生的影响放在等式两遍对比一下即可。

一边是压死5个“本来就该死”的人的负面的物理价值;加上另外一边存活的人的正面价值;再加上由于这五人“本来就该死”,因此相对较难激起的社会反应的负面的精神价值即可。

另一边是压死一个“本不该死”的人的负面物理价值;加上五个人存活的正面价值;再加上人为破坏了原有的死亡结果,或者说故意杀人,激发的社会反应的负面价值即可。

来说说我的选择,在双方人我都不认识的情况下,我也许会把每一个人看做一个单位价值,5:1的时候,我会主观认为救下5个人的生命产生的正面价值比不过杀掉一个本不该死的人对社会产生的负面价值。因此我不会扳动道岔。但如果比例是50:1,500:1甚至是70亿:1呢?我不知道自己内心的这个阈值到底是多少,但我知道一定存在一个量,使得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杀掉那个无辜的人救下其他人。

如果双方有我认识的人的情况下,我自然会同时考虑上这个人对我的“价值”而做抉择了。似乎又引申出了老婆和老妈落水先救谁的问题了。哈哈。其实模型很简单,就是综合考虑物理和精神的影响即可。

然后是比较重要的第二方面,就是我们可以比较清楚的去规划正向提高我们的人生价值了。就很简单,做正向的事,散发正向的影响即可,换句话说,干实事,做好宣传。我们可以很简单地量化出自己很多日常的行为产生的价值的大小和方向。随手捡个垃圾,就是创造了好的小价值,随手扔个垃圾,就是创造了坏的小价值;随手救个人,就是创造了好的大价值,随手杀个人,就是创造了坏的大价值;随口讲出去的一些话,被人吸收后产生了好的影响,就是创造了好的价值,产生了坏的影响,就是创造了坏的价值。简单明了。

对于我们普通大众,也许我们无法提出一个革命性的科学理论,或者是无法带领全人类走向幸福,因而也无法创造一个巨大无比的好的价值,但我们可以像雷锋同志那样,通过许许多多的小的价值的积累,来提升我们整个人生的价值呀。

没了。


最后,说一下前四章我的一些划线。


第三章,“踹伤猥亵者,见义勇为的尺度”那里,提到了踹人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虽然后来这个判定被驳回了)。这里我想到的是,伤害其实也分物理伤害和精神伤害,猥亵行为进行时算是物理伤害,人跑了没被抓到,很容易对受害者造成二次的精神伤害,因此为了防止人跑,而把人踹伤,其实是为了防止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呀,为啥不能算正当防卫呢?


第四章,“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不同意”那里提到了通奸罪。我想到之前读的《剑桥中国史》里提到明朝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有意思。大概是如果丈夫发现妻子通奸,当场把妻子和奸夫都杀死,则丈夫不犯罪。如果当场没杀死,事后越想越气,把人杀死了,算杀人罪。这里的言外之意似乎是不强制要求丈夫在当场撞见妻子和另外一个人通奸时能控制住情绪。此外还有比较有意思的,在撞见妻子通奸时,丈夫可以做如下选择,1是把两个人都杀死,不犯罪;2是杀死奸夫,将妻子按规定的通奸罪处罚即可;但是不能只杀死妻子而放走奸夫,这样的话丈夫将按照杀人罪被判罚。可能是为了预防那些窝里横的人?


第四章,“胎儿有权利吗”中提到美国法律,如果未成年人堕胎,需要经过父母同意。我想应该有不少人认为这里的未成年人怀孕,一定是被强奸之类的吧?简单科普一下,在美国有一大半州是童婚合法化的,有些州规定12岁以上就可以结婚了。咱也不知道,这就是人家所谓的自由的体现?另外,罗老师在这一节里提到的“罗诉韦德案**”**,前段时间刚好被废除了,也就是说,堕胎相关规定,又回到了州的管理范围内。有些州已经出台了规定,完全禁止堕胎,不管胎儿是否健康,不管父母是否有能力抚养。同样无法理解,一个大麻合法化的国家,堕胎却违法。


第四章,“艺术是自由的,但并非无拘无束”中提到穆勒说的,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在地呼吸。我想说,这样的天才,鲁棒性也太低了吧。只有一种人才需要生活在无菌仓里,就是严重免疫系统缺陷患者。我认为一个健康的社会,不需要这样娇弱的“天才”。


第五章,“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那里提到了特蕾莎修女说的话“不要老是在想,要做。”这句话送给我自己,也送给大家。不要做空想家,要做行动派。结合上面提到的理论,空想永远不会产生价值。但只要行动,就一定会有价值产生。然后注意尽量多产生一些好的价值即可。


听完了,后面没啥好说的,跟法律没啥关系了,讲了一些罗老师自己读过的哲学相关的书。其中提到苏格拉底那时候的讨论,想到自己的读书会,也可以试试这样形式的活动,喝酒,讨论哲学问题。哈哈。

然后讲了一些关于“爱”的思想,我觉得一直以来对“爱”的宣传都是不对的。不应该讲什么我应该全心全意之类的。爱应该是做好自己,吸引他人。两个人都这样做,相互吸引。而不是某一方被另一方吸引后,单方面的忠诚。那不是对人的爱,是对物体的爱。

二凡:

为保女儿不被性侵锤杀丈夫,女子一审被判缓刑:属防卫不适时

书里提到但当时没有结果的一个案子

三个月前终于宣判了

walter:

这个案子中比较好奇的一点是,在等待终审期间被告人是在家等着呢,还是在看管所?为什么要这么长时间才结案,书中也提到过一个26年之后才等到的平反。这样的对被告人是不是公平的?对上述案子中的终审结果个人也有点不用的看法,被告人当时应该处于高度紧张和恐惧之中,而且她觉得被害人是没有真正睡着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被视为故意伤害吧?

二凡:

这个人2020年7月就自首了,2022年1月取保候审,相当于还是关了一年半的时间

按说刑诉要在3个月内宣判,这个拖了这么久,不知道是不是法官太纠结了?公正的最直接体现可能还是结果吧,在过程当中当事人只能被看作嫌疑人身份,似乎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walter:

这是不是就是所谓的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的较量呀 😅

飞刀:

你如果行善事,人们会说你必定是出于自私的隐蔽动机。不管怎样,还是要做善事。 你今天所做的善事明天就会被人遗忘。不管怎样,还是要做善事。 你如果成功,得到的会是假朋友和真敌人。不管怎样,还是要成功。 你耗费数年所建设的可能毁于一旦。不管怎样,还是要建设。 你坦诚待人却得到了伤害。不管怎样,还是要坦诚待人。 心胸最博大最宽容的人,可能会被心胸狭窄的人击倒。不管怎样,还是要志存高远。 人们的确需要帮助,但当你真的帮助他们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攻击你。不管怎样,还是要帮助他人。 将你所拥有的最好的东西献给世界,你可能会被反咬一口。不管怎样,还是要把最宝贵的东西献给世界。

这段话写的真好,感觉和泰戈尔的《假如生活欺骗了你》意境一样。

张铭:

我也看了这里,觉得特别好

LHT:

引导人向善,鼓励人向善,非常好。 其实有好多时候不是我们拒绝做善事,只是没有勇气去做善事,害怕别人的目光,害怕别人的嘲笑,害怕别人的冤枉,害怕别人的报复等等

张铭:

如果我们只是通过阅读营造一个假想的世界,却不愿意走入真实的世界,并关心真实世界中他人真实的苦楚,那么,这种自我欺骗式的阅读,其实毫无意义。 看完这句话,思索了好久,感觉自己有时候看书就是为了逃避现实,以后尽量要运用到生活和工作中去

飞刀:

没想到居然披了一层法律科普的皮,下面是哲学

张铭:

后面全是苏格拉底,柏拉图

罗老师还不是一般的深刻

老乐:

罗老师牛

铭铭摘的金句,发人深省啊,已收藏

张铭:

看完这句话,自己在地铁里眯眼思索了好久

生如夏花:

最开始了解罗老师是b站的刑法讲课,例子很生动也,也看了他很多视频,这本书的内容好多都有在视频中讲过一些,,通过罗老师了解到了许多刑法相关的知识,也听他阐述了许多观点,有关法律与道德,有关哲学等

在书的序言中他说他说自己是个法学殿堂的门童,感受到他的谦卑。

对法律和道德的之间的关系他说“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通过对人的内心约束来维护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对于那些最严重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惩罚。这样也就可以形成法律和道德良性的互动关系”。道德是用来约束人的内心和日常的生活秩序的。“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在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人总是想追求最优选择,但是最后会事与愿违。与其这样,我们不如退而求其次,通过次优选择来避免最坏的结果,人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不要期望过高也不要认为得到的一切都理所当然。

我们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但完美的圆是存在的,我门可以不断的去追寻,其实在许多地方都有过类似的经历,一件事情想要做的很完美,可能很困难,而怎么也做不完最后的1%,这时我们可以先做一些事,朝着那个完美的方向前进,然后不断的去迭代,不断的去接近。

一些摘抄:

罗老师在很多地方引用过爱比克泰德的这句话,“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这句话我也很喜欢

关于结果正义和过程正义:“: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刑讯逼供无疑就是有毒的种子,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

关于权利与自由:“性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私人行为,公共权力尤其是刑法的介入应该格外慎重。当权力假借道德名义渐次撩开私生活的帷帐,公民的自由迟早有一天会丧失殆尽。”

关于法律:“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无论如何,在解决两性关系的问题上,尊重,而非剥削和利用,才是处理两性关系的破局之道,这是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

“自由并不意味着从道德中获得解脱。否则人类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反而会受到更大的奴役,这种自由之路沾满血污。“

关于读书审视自己:“我很喜欢威廉·戈尔丁的《蝇王》,每次读都能再次洞悉我内心深处的幽暗,觉得自己比想象中更邪恶、更幽暗、更堕落。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书籍会让你深刻地认识到人性的复杂”

关于结果平等:“法律下的平等绝非结果的平等,每个人都有机会来改进自己,但结果平等的观念是荒谬的。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既然人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社会就会把这些差异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因此,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补充,也可能成为它最凶恶的敌人。“

“在历史上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更大更多的结果平等,人们就越有可能陷入等级、特权和专制主义的泥塘。”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不是搞平均主义

关于狂热理性道德:“没有道德施加的自律,个人会倾向于过一种游手好闲、了无生趣的生活,既没有高雅的教养,也缺少追求伟大人格的动力”

“当社会道德约束一旦松弛,每个人都成为一种离子的状态,社会秩序大乱,人们也就会甘心献上自己的一切自由,接受极权政治所带来的秩序与安全,自由会彻底地走向它的反面。”

“那些对人类怀着无私的爱,却对具体的人缺乏基本的责任感,他们会用自己对全人类的大爱,变成对具体人采取一切暴力行为的理由。”

“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鼓励或者容忍的行为,那么即便它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法益,也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向阳而生:

《法治的细节》读后小感: 首先是罗翔老师的谦逊真的让我心生敬畏,自称是门童,那我更是距离法律殿堂有十万八千里不止;其次是对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一些认知,就拿世英老师的笔记中提到的防止人跑将其踹伤是为了减少或者消除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为啥不算正当防卫?我在百度上查了一下正当防卫的定义“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我觉得应该强调的是“正在进行”,如果按世英老师的观点来说,我觉得是带点道德判断在里面的,人都有同情心,不让受害者受到精神上的二次伤害是任何人都期望的,试想如果事后将坏人踹伤,踹成轻伤甚至重伤,那算不算是违法行为呢或者说故意伤害罪呢?最后是感受到的对生命的尊重,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死刑应该被废除吗”那部分,那个著名的贝卡利亚论点谈到了“终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的多”,从现实警戒的作用来看,死刑改为终身苦役能给社会上的人一些警示,前者是让老百姓收到接下来的痛苦,后者是让罪犯接受牢狱煎熬,贝卡利亚的这个主张充分考虑到了对生命的尊重,更是映射了社会的正轨应是文明民主的法治社会。

张铭:

朱晓林:

L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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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动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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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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